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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抵押权其性质是从权利,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如失去了债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抵押权具有附随性,被担保的债权转让的,针对主债权而设立的抵押权应当继续存在,抵押权应随被担保债权的转让而移转于受让人,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1.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2.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抵押权的顺序为抵押权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抵押权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抵押权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3.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券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共同抵押指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共同抵押的效力体现在三个方面:(一)共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选择权(二)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三)共同抵押权的处分问题《司法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投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第二十一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迫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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