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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早退途中受伤是否算作工伤?

2024-12-02
尽管职工早退且在回家途中受伤,但仍被视为工伤。关于职工早退是否应受到行政管理上的处罚以及何种处罚,则另作他论。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与原来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相比,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必经路线”、“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3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 同时,该条例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但第64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的职工尚未完成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认定是否工伤需要考虑职工是否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以及职工是否在上班时间受到伤害。因此,早退的职工实际上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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