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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更大的自由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随意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对章程条款的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样的决议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则无效。同时法律规定了股东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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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该项权利能够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为使小股东的提案权能够得以实现,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股东提案权的形态编辑一般而言,股东提案权有两类形态: 1、提出关于股东大会议题的事项,例如,选任董事的事宜,股份分派的事宜等。 2、就这种目的事项,提出议案的要点即具体的决议案,例如,将金某选为董事。股东可以就自己提出的议题提出议案,也可以预测公司所可能提出的目的事项,并据此行使议案提出权。
主要有两个: 一、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内容侵害未收到通知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的股东会决议。 由于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实质均系股东各方就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宜达成的合意,本质上属于契约,因此,应当适用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即内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此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指违反法律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实质上系股东各方就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宜达成的合意,属于契约,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侵犯了未通知股东的合法权益,则应当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属于无效的股东会决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包括: 1、无权处分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会作出关于转让股东的股权的决议,持有转让股权的股东本人未出席股东会,也未表示同意转让股权,股东签名为伪造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 2、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3、违法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4、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5、超越股东会职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6、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7、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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