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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人按照实际情况写明就行了,作为借贷关系的证明人不用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2、借条中的证明人,只证明借条书写的真实性。对借条内容的真性(如果不在出借现场),不负证明责任。 3、若是担保人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证明人和担保人是完全不一样的。
借条的证明目的如下: 1、数额较小的传统民间借贷案件中,一般债权人提交借条,一般就可以视为其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能够初步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此时,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确凿的相反证据来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那么原告的诉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2、数额较大的民间资本借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仍然主张是现金交付,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相关证据,此时法官可以结合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借款人的偿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及证人证言等因素,来综合判决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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