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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您所讲的赔偿其实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问题,如果您同意公司的做法,那么由您来提辞职的话,公司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再者提醒您注意的是,大规模的裁员依法是需要有法定事由的,否则是不可以的,强行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公司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最后,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您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定的,工作一年半,标准就是一个半月的您的本人工资,按您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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