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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规定流产产假是15天或者42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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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裂法,女工人劳动保护限定》第8条限定女工人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以上限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能够根据本单位事实上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限定,但不得低于法定准则。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出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能够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人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工人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限定不扣薪水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人,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人,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人,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此处规定的流产应该是指有合法婚姻的流产,如果是未婚先孕流产的,从法理来讲,为了保障怀孕流产的女职工有足够的时间来恢复身体健康,毕竟,人的身体健康权才是第一位的。因此,流产假本身不应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女职工有怀孕流产的事实存在,不论其是已婚还是未婚,单位都应当无条件地给予女职工足够的流产假时间,确保女职工能顺利恢复身体健康。因此,单位不能拒绝女职工的休流产假申请。但是流产假期间,不应该支付劳动报酬。但这个问题,在深圳司法实践是这么操作的:深圳《2011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八条规定:女员工未婚先孕流产的,不享受流产假期。女员工提供医疗证明(或医嘱),证明其需停工休息的,可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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