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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性措施的范围

2022-10-20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列举了10项政策性措施,其中,经常触发争议并被成员经常引用的有3项: 1、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2、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的措施; 3、为保证与该总协定一致的法律的实施所必需的措施。(二)注意区别政策必要性和措施必要性,如果引起争议的措施对实现某一政策不是必要的,或者存在其他的、更合理的、对国际贸易限制性较小的措施,则该措施就不符合一般例外条款所规定的要求。在美国汽油标准案中,美国采取的用于减轻空气污染的措施,针对国产汽油和进口汽油适用了不同的标准。专家组裁定,有关措施的目的虽然是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但该措施却不是实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因而不属于政策性措施范围。美国对此裁定没有提出上诉。如果成员采取的限制外国产品的措施是为了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则该成员必须同时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如果只对外国产品限制,而不对本国生产或消费限制,则不符合一般例外条款中政策性措施的要求。一般例外条款所规定的其他7项政策性措施是:1、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2、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3、与监狱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 4、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5、为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无异议的政府间商品协定项下的义务而实施的措施; 6、在政府为稳定市场将国内原料价格压至低于国际市场价格期间,为保证国内加工产业对该原材料的基本需求,对该原材料出口进行的必要限制; 7、在供应短缺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需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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