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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系国家工作人员(含招聘干部,下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1.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或有其他严重生理缺陷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婚后5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不孕症,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5.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孩子的。 夫妻双方系农民,除适用以上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1.夫妻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2.夫妻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孩子的; 3.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孩子的; 4.同胞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均系农民,只一人有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兄弟未收养孩子的。 夫妻双方系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单独夫妻只有一个收养子女也符合生二胎条件 关于符合单独生育两孩政策的单独家庭的认定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和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两个必须条件。 申请的家庭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包括收养子女),没有非婚生育的子女。也就是说,只要是有两个与本家庭或其中任何一方有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的子女,这个家庭就不属于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
1、可以生育二胎。2、法律法规依据为《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款: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3、单单招女婿并不能达到生育二胎的法定条件,《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方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本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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