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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定结婚年龄(女20岁,男22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的婚假。(二)符合晚婚年龄(女23岁,男25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距离远近,另给予距离假。(4)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者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的请假时间是连续不间断的假期,包含双休日的时间。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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