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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并购相关法律 1、《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并购重组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2、《公司法》:第九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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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六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上市公司发行的外部股票,即公司发行的外部股票持有的股票; 不包括公司库存股票和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持有的公司发行的股票。前者是公司在发行股票过程中预留或未出售的股票,后者是公司购买公司股票后未注销的部分。 2、上市公司的收购必须在证券交易场所完成。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的。经批准进行证券交易或交易的场所分为集中交易场所(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应当受到上市公司收购规则的限制。持有上市公司5%的股份通常不构成上市公司在商业上的实际控制。
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收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一)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二)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 (三)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四)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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