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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取消的。房屋维修基金,又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
未取消的。住房维修基金,又称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包括住房公共设施专项基金和住房本体维修基金。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5、2%向售房单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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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一、收缴办法:新建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及其配套用房,由开发单位代购房人全额预缴;公有住房出售时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者个人分别交纳。 二、收缴标准: 1、商品房:购房者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2、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内销商品住宅应建立房屋维修基金并按规定筹集: (1)房屋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2)购房人首期应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高层房屋建设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3)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应根据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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