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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
在公安部对治安案件的管辖作出新的限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法第91条的限定和行政处罚法第20条、第21条的限定,以及2003年8月26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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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法院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离婚案件法院管辖一般原则,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地址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市民住所是指市民户籍所在地、市民常住所是指市民离开住所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市民住院就诊的地方除外,第二,离婚事件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有被告不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被告失踪或宣布失踪的被告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被告被监禁的情况。另一种情况是,夫妻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也可以由原告住所法院管辖。但是,夫妻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事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没有居住地的情况下,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报案程序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刑事案件专项管辖是指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在内的法院,根据职权范围审理专项刑事案件。特门管辖是法定管辖的一种,是专门法院和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一种分工,即确定某些案件由专门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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