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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一般是怎么规定的

2021-10-22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离婚案件法院管辖一般原则,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地址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市民住所是指市民户籍所在地、市民常住所是指市民离开住所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市民住院就诊的地方除外,第二,离婚事件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有被告不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被告失踪或宣布失踪的被告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被告被监禁的情况。另一种情况是,夫妻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也可以由原告住所法院管辖。但是,夫妻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事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没有居住地的情况下,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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