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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补领、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或者,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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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颁发,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意愿;(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五)祝贺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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