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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
1、黑社会组织的认定。应当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由于实践中很多黑社会组织并不明显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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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特别提出的是,2018年最新指导意见出台之后,对于四个特征的认定出现了一定的变化,从具体规定改为原则性规定,比如取消了10个人的人数规定,50万元数额的经济特征,以及“一定区域”的具体规定。 2、组织、领导者的认定。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合并、分立、重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际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3、参加的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与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并处罚金。犯前三款罪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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