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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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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没收财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处罚金。
1、黑社会组织的认定。应当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由于实践中很多黑社会组织并不明显这四个特征,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初衷,认真审查和分析黑社会组织的四个特征之间的内在联系。特别是2018年最新指导意见出台后,四个特征的认定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从具体规定转变为原则规定,如取消10人规定、50万元的经济特征、某一地区的具体规定。2、组织和领导的认定。发起、创建黑社会组织,或者合并、分立、重组黑社会组织,应当认定为组织黑社会组织;实际上,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作、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当认定为领导黑社会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然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参与黑社会组织。
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罪处理事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这是本罪的非罪处理事由。 从重处罚事由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这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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