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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第二个层次,有两种情形是国际上普遍列入不公开的范围,而我国却...
1、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关系。 2、商业秘密的界定问题。 3、个人隐私的界定问题。(“与个人相关的信息”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可包括个人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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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三款规定: 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3、经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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