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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如下: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公众广泛认识或者参与的;(三)反映行政机关设置、职能、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披露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披露以下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的所有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十)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三)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贴费用的支付和使用;(四)应急救灾、特殊照顾、救济和社会捐赠的管理、使用和分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披露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披露以下政府信息:(一)落实国家农村工作政策;(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使用审核;(四)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贴费用的支付和使用;(五)乡(镇)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发放应急救灾、特殊照顾、救济、社会捐赠等资金和物资;(七)乡镇集体企业和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八)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为了更好地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两个层面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规定了获取政府信息的救济途径,并规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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