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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
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有这些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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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其内容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规定了从事不同非法经营活动取得的违法收入的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2)》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开展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违反国家烟草垄断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垄断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垄断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垄断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垄断零售许可证、烟草垄断产品非法经营、非法经营金额5万元以上或2万元以上;2、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金额超过30万元;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金额超过200万元;4、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个人非法经营金额超过5万元,单位非法经营金额超过15万元,或者个人非法收入超过2万元,单位非法收入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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