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为维护社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12-23 生效日期: 2003-12-2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
非法经营烟草的司法解释包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产品,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60人已浏览
612人已浏览
4,641人已浏览
96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