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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中免责的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义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这些法定的免责条件...
1、关系是理论上的问题,具体包括合同主体、客体、内容、标的、标的额、效力等内容。2、民法总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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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即没有发生过法律效力,因此谈不上违约责任。那么对合同无效有责任的一方是不是就因此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呢? 错!有责任的一方虽然不用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但是要承担另一种法律责任,叫做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到订立合同中,如果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而另一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信赖对方,已经基于所订合同作出了一定行为,那么,合同无效的结果必然会给他造成损失,过错一方应当进行赔偿。《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因此,合同无效,过错方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形式具体如下: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 2.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3.违约金责任(一般是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4.定金罚则 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损害赔偿 即赔偿损失,原则是赔偿直接损失。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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