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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
就是他担保其卖出物没有权利瑕疵,具体就是没有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 权利瑕疵包含:所有权是第三人的或者所有权是共有的;该物上设置有限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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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卖人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后,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占有的义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买受人来讲,不论其购买房屋是用于自住或用于出租,取得房屋的占有是至关重要的。这种占有的交付不限于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均无不可。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交付的期限、地点。房屋交付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均依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将房屋按期交付买受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就以上问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依交易习惯确定。 3、孳息的归属。如果房屋在转让过程中处于出租状态、由于“买卖不破租赁”,则存在房屋所生孳息即租金的归属问题。一般来讲,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此予以约定。如果未约定,则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房屋买受人所有。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包括以下几种: 1、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2、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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