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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在医疗期享有下列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裁员或者无过错性辞退的方式与职工解约;需要按规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疾病救济费;以及在此时劳动合同期...
1、职工在医疗期享有下列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裁员或者无过错性辞退的方式与职工解约;需要按规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疾病救济费;以及在此时劳动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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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医疗期享有下列权利: 1、用人单位不得以裁员或者无过错性辞退的方式与职工解约; 2、需要按规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疾病救济费; 3、以及在此时劳动合同期满的,需要续延至医疗期结束。
第一,享有医疗期,具体期限为三个月,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内,原工资照发。第二,医疗期内,医疗费用由医保报销或单位承担。因单位未缴费导致不能享受医保的,由单位赔偿相关费用。第三,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四,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五,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可申请劳动仲裁。 本回复谢绝同仁复制或剪辑!
1,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一切雇佣人员的单位。怀孕的女职工不仅在劳动合同的聘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就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也有继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2、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妇女怀孕后,有些岗位就不再适应,要给以调换,各用人单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孕妇职工调换工作,以适合孕妇的生理要求。 3,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用人单位要提供方便,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4,怀孕妇女的休息权。 5、应得的生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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