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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鉴定单位及其送检人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查验委托主体和有关手续是否符合要求;(二)听取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介绍;(三)查验可能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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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办理案(事)件部门不得委托该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未合法取得鉴定资格证书的;(二)因技术用房、仪器设备、鉴定人能力的缺陷无法保证鉴定质量的;(三)出具错误鉴定意见未有效改正的;(四)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当事人仍然从事鉴定工作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事项确认书》应当填写下列内容:(一)鉴定事项确认书编号;(二)鉴定机构全称和受理人姓名;(三)委托鉴定单位全称和委托书编号;(四)送检人姓名、职务、证件名称及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五)鉴定有关案(事)件名称、案件编号;(六)案(事)件情况摘要;(七)收到的检材和样本的名称、数量、性状、包装,检材的提取部位和提取方法等情况;(八)鉴定要求;(九)鉴定机构与委托鉴定单位对鉴定时间以及送检检材和样本等使用、保管、取回事项进行约定,并由送检人和受理人分别签字;(十)鉴定文书和相关检材、样本的领取情况,由领取人和鉴定机构经办人分别签字。
委托鉴定单位及其送检人向鉴定机构介绍的情况、提供的检材和样本应当客观真实,来源清楚可靠。对受到污染、可能受到污染或者已经使用过的原始检材、样本,应当作出文字说明。对具有爆炸、放射性、传染性疾病等危险的检材或者样本,应当在排除危险后送检,并作出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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