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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工伤事故分别在第一部份人格权纠纷规定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同时又在第六部份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规定为“工伤保险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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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任何一方均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工伤职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有异议,对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不服,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待遇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申请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1、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工伤事故分别在第一部份人格权纠纷规定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同时又在第六部份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规定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前者属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受《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法(部门法)的调整,后者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劳动争议案件,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部门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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