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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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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簿、;(二)本人的;(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我国涉外婚姻也只有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两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对于涉外婚姻的这种状况,如果自己跟配偶是在外国领的离婚证,要想解除婚姻关系,就得遵守该国的法律制度,我国司法机关无权审理。用哪种方式离婚,要看夫妻两个人的具体情况了。延伸阅读:军人离婚程序是什么?新婚姻法离婚孩子改名是否需要双方都同意?离婚协议签了没领离婚证算离婚吗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法院依照其国内法决定。 6、涉及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可以与涉外案件进行比较。 7、双方都是外国人。如果婚姻缔结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婚姻缔结地在国外,中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中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 夫妻双方都是留学生,要求在国内离婚的,应当由国内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9、华侨与国内公民、港澳同胞与国内公民离婚的,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中国公民与在华外国人要求离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国内的,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1、出国人员与国内一方离婚的,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的,由出国前一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外国华人,或者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华人。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现已回国定居,可以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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