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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收才可以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至第49条的规定: 土地征收,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定...
发布征地公告,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发布征地公告,公布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征地补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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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改为国有建设用地条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可直接办理征收土地手续。《建设用地审批报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让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应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报告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有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农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制作建设项目用地报告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有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农地转让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制作建设项目用地报告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制作,每年申报一次的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区市人民政府分期申报的农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回答。第九条建设只占有国有农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农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应方案。建设只占有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需制定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应方案。建设只占有国有未利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需制定供应地方案的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
经过国土资源局,补交征收费和土地出让金,使之变成国有土地。
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要经过合法的手续,转为国有土地所得的补偿款,村民作为集体组织经济成员有权进行分享; 法条参考: 《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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