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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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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议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赋予了民工们“越位”向发包人索要工资的“权利,其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其中的“实际施工人”,即指在建设工程中实实际际做了工、付出了劳动的务工者。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1.工程技术与工程造价结合不够 当前,很多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不是本地设计院设计,就存在着地域差异大,设计院所处的地方与工程建设所在地规范明显不同,造成了工程造价的增大。例如,土质的差异使东北的孔桩适合基孔,而西南地区大多用的人工挖孔桩。设计费虽然只占工程整体投资的不到1%,如果设计不当,它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却很大。目前,不少地方存在着设计人员的设计理念保守,设计思想、施工规范落后的问题,再加上造价工程师普遍不能参与建设全过程,只是单项建设完成后复核。使得工程概预算在不少方面难以控制,理论和实际不尽相符。 2.市场波动大,竞争激烈 近几年来,在宏观政策调控下,材料价格等得到了有效控制。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较长,范围广,工程之初所做的概预算虽然对材料价格波动、市场风险等情况作出了预测,使预算留有余地,但并不能做到准确无误。加上从事建筑施工队伍众多,供不应求的局面使得工程招投标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工程造价很可能出现超预算。 3.工程管理不善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时间长、工序多,一旦管理不善,现场情况就可能得不到及时反馈,难以对工程实施阶段工程造价进行适时的监控和调整,容易造成资金浪费,工程造价超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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