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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待岗期间,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上班发放生活费,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
首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要求,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期间工资按平时标准发放。其次,2月2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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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工资支付周期的,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怀疑患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应视为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于因疫病没有立即返回福建省的员工,与员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带薪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时,可与员工协商调整报酬,轮流休息,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减少裁员。
因疫情待岗期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上班支付生活费。在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各地不完全相同。
根据有关规定,疫情预防管理期间,企业停止在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工资支付周期的,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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