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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的补偿问题,涉及到相关合法人的权益。国有土地上30年自建房屋,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还...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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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可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如果不是所有权人,即便在房屋中居住或户口在房屋坐落的地址上,也不能获得安置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 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所谓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 ①所有权人合法所有; ②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依附于房屋而存在; ②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 ③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 ④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以下特征: ①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 ②收益应当合法产生; ③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应予补偿的收益主要有三种,即租金;生产、经营预期收益;费用,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的搬迁补助费。
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的,而征收土地时候就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项目应该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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