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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的认定标准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处理逃避犯罪事件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1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高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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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犯罪一般根据行为人犯下的具体犯罪进行量刑处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酌情决定总刑期以下、数刑期以上的刑期。但是,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刑期不得超过三十五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逮捕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逮捕时间可延长至30日。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犯罪的犯罪分子。构成犯罪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逃跑犯罪分子: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2、居住地作案后,逃往外省、市、县继续作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逃跑犯罪分子:1、确实在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交界处边缘结合部犯罪的。
“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并不意味着“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一律以“结伙作案”论。“结伙作案”是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一般理解为既包括犯罪集团等有组织犯罪形式,也包括结合比较松散、临时纠合的一般共同犯罪形式。“结伙作案”一般表现为二人以上的不确定的多数人,为实施犯罪纠合在一起,在形式上有明显的纠集过程,所涉及的犯罪事实相对复杂。犯罪事实单一、人员构成明确、人数相对固定的共同犯罪案件,不能认定为“结伙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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