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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处理逃避犯罪事件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1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高级人...
流窜作案的认定标准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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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往外市,县继续作案。对于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至四天的审查批准逮捕时间。
异地作案不一定属于流窜作案。对于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流窜犯罪分子:一是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二是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而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认为流窜犯罪分子:一是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二是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交界处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逮捕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逮捕时间可延长至30日。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犯罪的犯罪分子。构成犯罪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逃跑犯罪分子: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2、居住地作案后,逃往外省、市、县继续作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逃跑犯罪分子:1、确实在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交界处边缘结合部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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