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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借贷担保是什么意思?

2023-04-05
首先,如果采用债权作为担保,则应设立权利质权,是债务人将自己或第三人的债权质押给权利人,用质押债权担保债务履行。而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并不是以债权设立质权,因此并没有对双方的合同债权进行质押,并且这个债权是债权人另外一个债权,不存在用自己债权进行质押的问题。其次,债权人之所以选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房产买卖合同,主要还是基于房屋作为不动产本身抗风险性强的特性,看中的是债务人的不动产,之所以如此设立而不是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主要还是为了节约相应的交易费用,如抵押登记的费用及随后的拍卖、变卖费用等。因此,将此种非典型的担保理解为债权担保,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常理也不符。综上,从学理上分析,此类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类似于让与担保的一种非典型的担保行为。 若对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借贷担保的性质还有疑问,欢迎致电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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