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征税金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的,应当全额计算征税对象。营业...
营业税起征点50000元。工资总和大于1333.37就要开始交税。收入为1333.37元以下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均为0.收入大于等于133...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08修订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据我所知,除青海等少数几个西部省份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0元外,全国绝大多数省份营业税的起征点都为月营业额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08修订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订)第五条的规定,“残疾人员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你作为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将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你的定额。所谓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就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是通过实地调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定额: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6、按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7、按照从业人员人数核定; 8、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因此,地税机关将会以书面的形式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并送达你执行。《核定定额通知书》的内容,除地税机关根据上述办法核定的营业额外,就是告知你具体的征税标准,标准如下:营业税:按营业收入依照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额依照7%的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依照3%的征收率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依照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般采取附征的办法,其附征率,从全国的情况来看,一般在1%-5%之间,普遍在2%左右,个人所得税则按营业收入依照核定的附征率征收。当然,对残疾人在核定定额时,地税机关会考虑营业税就个人劳务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因素核定定额的,如果对地税机关核定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会派员进行调查,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你是否调整定额。如果营业额每月不超过5000元,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时,将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定额是否达到起征点,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将以书面的形式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给你。如果地税机关没有下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的话,哪怕确实未达到5000元,也得按税务机关《核定定额通知书》的内容缴纳税款。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令的颁布施行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营业税部分条款修改内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是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79人已浏览
230人已浏览
341人已浏览
19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