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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08修订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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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不适用于企业,只限于个人。 1、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2、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关于个人所得营业税起征点请参考。
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当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起征点如下: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5000-2万元(含本数)。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范围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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