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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08修订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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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起征点是指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征税金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的,应当全额计算征税对象。营业税起征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下列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月销售收入为200~400元;经营其他业务的月营业收入为120元~200元;从事临时经营的,每次(日)营业收入为15元~30元。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不适用于企业,只限于个人。 1、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2、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关于个人所得营业税起征点请参考。
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当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起征点如下: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5000-2万元(含本数)。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范围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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