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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2、投资企业与被投企业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根据协议价的万分...
1、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2、投资企业与被投企业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根据协议价的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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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缴纳印花税。 1、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缴纳印花税的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其中,不包括土地租赁合同,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并没有列举土地使用权租赁项目,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1、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2、投资企业与被投企业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根据协议价的万分之五交印花税,办理产权证按件5元贴印花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按资本金增加的增资金额的万分之五交印花税。
出资的出资方需要缴纳印花税。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 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7号)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183号)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薄;(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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