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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前须进行清算,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然后是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等,制定财产处置方案,清算完毕制定清算报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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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该规定并未明确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强制清算。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该条第三款规定:“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公司股东是有权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但前提是公司未能自行清算,且债权人也未提起清算申请。
2007年,A公司尚拖欠B公司货款300000元。A公司因未按期申报年检,于2007年11月16日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A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未作清算。B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某公司应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公司进行清算,本案被告C某、被告D某作为某公司股东,负有法定清算义务。现因两被告长期怠于履行义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恶意逃避债务,已严重侵害了原告B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利益,两被告对A公司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如股东怠于履行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C某与D某作为A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在A公司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律规定的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显属滥用股东权利和股东有限责任,其逃避债务的故意明显。现A公司的账册、财产下落不明,直接导致B公司所享的债权无法获得全面清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故两被告应对A公司所欠债务30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债务所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提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应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如股东怠于履行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要求解散清算公司:一是自行解散。股东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大多数股东形成决议,同意解散公司。股东会决议形成后,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结清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权比例分配。二是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所谓解散公司诉讼,是指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由于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向法院提起的解散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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