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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清算需要营业执照吗

2022-08-04
2007年,A公司尚拖欠B公司货款300000元。A公司因未按期申报年检,于2007年11月16日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A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未作清算。B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某公司应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公司进行清算,本案被告C某、被告D某作为某公司股东,负有法定清算义务。现因两被告长期怠于履行义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恶意逃避债务,已严重侵害了原告B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利益,两被告对A公司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如股东怠于履行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C某与D某作为A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在A公司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律规定的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显属滥用股东权利和股东有限责任,其逃避债务的故意明显。现A公司的账册、财产下落不明,直接导致B公司所享的债权无法获得全面清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故两被告应对A公司所欠债务30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债务所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提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应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如股东怠于履行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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