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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异议登记前必须进行变更登记。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
异议登记是指真正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房地产登记簿的正确性提出异议,登记机关申请的登记。 异议登记作为保护真实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临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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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 先起诉后就同一事实向有关机构申请异议登记的,有两种结果,予以登记和不予登记。异议登记依然是在“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本初的起诉,是有限定条件的,只有符合该立法限定的条件,才能产生使异议登记失效的法律效力。其中,起诉应当符合1、予以异议登记后2、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因此,对在先起诉不能作为法定异议登记失效的法律事实。当然,实践中,我觉得,还是应该在发生争议后,由法院给予裁决。
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有需要就可以申请。 有权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为利害关系人,即认为自己的权利未登记或因他 人权利的登记使其应有权受到侵害的人,也包括真正权利人。 具体而言,在登记中的几种主要形式的利害关系人有: (1)法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产继承时,被违法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 (2)因虚假手段转移房屋,权利受到侵害的原权利人,如通过伪造原权利人签名、假冒产权人等虚假手段将房屋转移,此时原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 (3)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改房上市未经同居住成年人同意使其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 如果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不是利害关系人,则即使登记簿记载有误也无权申请。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内容,应为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而不能包括自然状况。这是因为,异议登记的目的旨在打破登记的公信力,避免房屋权利为第三人善意取得。而这一公信力来自于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异议登记仅限于权利归属和内容。至于房屋自然状况,是房屋的自然信息和物理属性,如房屋坐落、面积、总层数、层数、结构等。自然状况的正确与否并不影响对交易相对人的善恶意的判断并进而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至于登记簿上的其他事项记载有误的,如该房屋拆迁冻结信息有误,并认为该房并无拆迁,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向拆迁主管部门反映,并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拆迁冻结信息记载事项,而不能由利害关系人对拆迁事项申请异议登记。因拆迁冻结系限制处分的情形,其申请人不能处分房屋,也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故而没有必要通过异议登记来击破登记的公信力。
申请异议登记注销的,可以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也可以是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作为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异议登记事项记载在登记簿上后,由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暂时丧失了公信力,登记机构暂时不办理权利人的处分登记申请。因此,一旦得知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拒绝或者驳回,就会要求注销异议登记,以免影响其正常行使权利。作为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如果其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拒绝或者驳回,则不能再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其权利。但此时因异议登记期间(可以是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也可以是十五日后),为避免异议登记不当对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造成损害,给自己造成赔偿责任,也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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