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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房屋验收顺序是: 首先是证件验收: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验收备案登记证》,交付住宅的还须提供《住房质量保证书...
开发商房屋验收顺序是: 首先是证件验收: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验收备案登记证》,交付住宅的还须提供《住房质量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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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验收需要开发商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各个分项都有备案); 2、《住宅质量保证书》; 3、《住宅使用说明书》; 4、《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 5、《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6、《实测面积登记表》; 7、《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测量报告》。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建筑商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提起验收申请,如果开发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予以答复的则视为房屋建筑验收合格。如果合同未有约定的,则按照建筑法规定的时限内,开发商不验收的视为工程合格。当然对于基础性工程及主体质量问题,建筑商需要承担保修责任。国家建筑法规定,建筑承包方提出验收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回应,视为验收合格。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应该具备以下的条件: 第一,完成开发项目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第二,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第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第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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