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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完工后,向监理单位递交竣工报告、竣工图纸等竣工验收资料。 2、监理单位审查竣工资料,审查合格后提交园林局城建处审查。 3、城建处审查资料合格后,施工单位联系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4、建设单位确定竣工验收日期,并向质量监管站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5、初验。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方、监理方、设计院、质量监管站进行现场验收,包括现场工程质量,工程资料和竣工图纸等,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6、终验。施工单位整改后提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再次组织进行最终验收。 7、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决算书,递交监理单位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建设单位,工程决算一般应在竣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 8、施工单位整理技术资料和竣工资料,移交档案馆进行备案。 9、以上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联系建设单位进行审计程序,审计单位由建设单位联系指定。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现场试验报告;(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五条发包人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发包工程,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肢解发包建设工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超过本单位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格证书承包工程的,予以取缔,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吊销资格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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