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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工伤赔偿项目不同,适用的工资标准不同。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指按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通常是包括加班费之外的全部工资福利待遇。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本人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按各地规定,最低工资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就业补助金一般按统筹地区或者所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也有个别省份如江苏省按伤残级别实行定额支付的。
《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基数的标准,有三个:一个是员工“本人工资”(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个是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再一个是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法规从来没有按照社保缴费基数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那深圳市工伤保险部门怎么会依据个人缴费基数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呢?(说到这儿,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也有这个问题。) 原来我们《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涉及的工伤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有一个支付前提,那就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依法合规参保缴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员工的工资性收入向社保申报缴费核定,那么社保部门也就只能依据用人单位申报数额来核定缴费工资、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由此就导致我们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筹集不足问题(相对于依法申报缴费基金筹集来说)。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社保部门也很无奈的用缴费工资做为核定待遇基数,来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既然这个无奈结果,是有用人单位违法申报造成,那么员工依法应该享受的待遇和实际享受的待遇差,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来弥补。所以不应该依照之前的最低工资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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