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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枢纽运行调度时,应当根据上游来水条件,保证下泄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小下泄流量。水利水电枢纽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需要减流、截流或者突然加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非法移动、拆除航道助航、导航、测量设施。因工程建设等确需移动、拆除航道设施的,应当征得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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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依法投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经营。鼓励、支持港航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建设港口码头及物流园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应当加大对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投入。
全省地方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XX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网的XX、XX、江汉运河等航道的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审批。具备开发通航条件和已通航的河流、湖泊、水库、人工运河应当编制航道规划。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建设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技术要求建设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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