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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好,您所咨询的是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问题。2、如果人民法院规定了举证期,而被告未在举证期之内提出证据和证人,那么开庭当日举证期已...
关于举证期限确立的长短问题。由于劳动仲裁争议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目前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实践中,各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不一致。有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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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当然是有利的,因为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达到证据突袭的效果。但一般这只是适用于举证期限在开庭当天届满的情形。如果举证期限在开庭之前就已经届满了,那么举证就不能在开庭时再提供,而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供。如果原告方已经对你可能提供的证据和答辩的内容作了充分的准备的话,那开庭时提交证据可能也无法达到较好的效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文中的待证事实是指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对于案件诉讼请求会产生影响的案件事实。不过本条文的核心是关于民事证据证明标准的规定,证明标准也称证明要求、证明度,是指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法官根据证明的情况对该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性评价的最低要求。本法条中基本上采取“高度盖然性”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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