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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证期限确立的长短问题。由于劳动仲裁争议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目前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实践中,各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不一致。有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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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能提交证据,但能不能补充采纳,就要看实际情况了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现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法院可以同意延期,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拒绝延期,一般没有什么利害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开庭后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第41条,《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项规定的新证据,1、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一审证据到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证据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许可,在延长期限内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手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满前申请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未经许可,二审法院认为应许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取证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在一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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