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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受理程序

2021-11-24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和自诉。我们通常接触更多的是公诉。公诉案件的起点是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或监察委员会进行刑事侦查,刑事侦查期满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全案证据后,认为构成犯罪,需要定罪量刑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移送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判期限内对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的,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围绕一审判决是否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量刑是否合适,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但申请再审不妨碍生效判决的执行。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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