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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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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提起自诉的,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自诉案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无法提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提出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法官和书记员签字,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经双方签收后,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也就是宣告判决。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拒执罪自诉提起程序为: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并且提交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准备开庭事宜,在开庭审理前进行调解。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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