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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调...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提起自诉的,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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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和自诉。我们通常接触更多的是公诉。公诉案件的起点是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或监察委员会进行刑事侦查,刑事侦查期满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全案证据后,认为构成犯罪,需要定罪量刑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移送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判期限内对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的,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围绕一审判决是否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量刑是否合适,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但申请再审不妨碍生效判决的执行。
第五条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第八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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