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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消费者造成...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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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商业广告、店堂告示、服务指南、购物凭证、互联网页面等含有下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一)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或者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二)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三)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的权利;(四)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选择调解、申诉或者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五)减轻、免除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会、租赁柜台等场所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主办者、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
省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所需的编制、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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